(2015)迎民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世文与孙剑平、汪满青、曹承节、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文,孙剑平,汪满青,曹承节,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05号申请人:周世文,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孙剑平,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汪满青,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曹承节,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思创综合楼A区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9895974-9。法定代表人:曹承节,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南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3148-6。法定代表人:孙剑平,经理。被申请人: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五里村高花亭大楼(集贤南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05973951-2。法定代表人:吴福祚,经理。申请人周世文与被申请人孙剑平、汪满青、曹承节、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周世文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剑平、汪满青、曹承节、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洪天武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关岳庙街1号楼2单元706室(房地产权证:房地权宜字第30715**号)的房屋、担保人谢文彬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康馨花园小区6#楼403室(房地产权证:怀宁房地权证月山字第150000**号)的房屋及担保人何林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康馨花园小区7-A#楼109铺209铺(房地产权证:怀宁房地权证月山字第130000**号)的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