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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廖李刚、黄萍、黄立致、李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李刚,黄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04-1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羽,系该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廖李刚,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黄萍,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廖李刚、黄萍、黄立致、李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黄立致、李绍芳已去世,抵押物已毁损为由,放弃追究黄立致、李绍芳的借款担保责任,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立致、李绍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立致、李绍芳起诉,对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廖李刚、黄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