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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秀芳与杨素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素宝,董秀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素宝。被上��人(原审原告):董秀芳。委托代理人:刘中林,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可银。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素宝因与被上诉人董秀芳、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杨素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杨素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杨素宝撤回上诉,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素宝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素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健如代理审判员  何玉煦代理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惠琼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