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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郝怀龙、李小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郝怀龙,李小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负责人江桂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郝怀龙,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李小彩,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怀龙、李小彩银行存款本金257628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宗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