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彦,胡俊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大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林红彦,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孙甘店乡南李庄村,身份证号:1304251989********。被告胡俊豹,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大街乡菅庄村,身份证号:1304251988********。委托代理人黄伍林,大名县迎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红彦与被告胡俊豹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红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红彦负担。审判长 王高峰审判员 范海燕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