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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彦,胡俊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大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林红彦,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孙甘店乡南李庄村,身份证号:1304251989********。被告胡俊豹,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大街乡菅庄村,身份证号:1304251988********。委托代理人黄伍林,大名县迎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红彦与被告胡俊豹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红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红彦负担。审判长  王高峰审判员  范海燕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