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丰都县四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丰都县四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华龙大道45号路华苑小区1幢1-1,组织机构代码79351974-1。法定代表人:史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丰都县四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67号(交委办公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2438-9。法定代表人:赵长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勃,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平,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丰都县四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66元,减半收取99733元,由原告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勇代理审判员 张艳人民陪审员 冉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