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亚亨商贸有限公司、曾文伟与曾文伟、台州医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亚亨商贸有限公司,曾文伟,台州医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329号原告:台州市亚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法利。委托代理人:吴彪。被告:曾文伟。委托代理人:黄军辉。被告:台州医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勇。委托代理人: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亚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文伟、台州医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亚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亚亨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亚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