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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俊红与冷普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红,冷普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201号原告:施俊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乐生。被告:冷普。原告施俊红为与被告冷普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施俊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红撤回对被告冷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俊红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