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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袁从凯与张传山、张传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从凯,张传山,张传青,韦友波,山东龙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日照市丽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从凯。委托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传山。委托代理人:王新明,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传青。委托代理人:王新明,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友波。委托代理人:赵孟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龙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韦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孟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日照市丽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北路367号(日照街道七里河子一村)。法定代表人:韦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孟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袁从凯与被上诉人张传山、张传青、韦友波,原审被告山东龙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日照市丽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从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0元,减半收取14880元,由上诉人袁从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