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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咸环与张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咸环,张玲,王耀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孙咸环,男,1947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玲,女,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耀森,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费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咸环与被执行人张玲、王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