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先根、汪豪、方得林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先根,汪豪,方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347号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理事长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马先根,男,1969年4月28日生。被执行人汪豪,男,1988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方得林,男,1960年11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先根、汪豪、方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9.28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先根、汪豪、方得林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 付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