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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庆,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耿彦,女,1965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执字第193号限期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耿彦账户的存款1832.90元,扣划到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海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