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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辖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明桥与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张明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辖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世刚。委托代理人:李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桥。上诉人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张明桥与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签订相关合同,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并不确定,原审法院既非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据被上诉人原审诉请及相关在案证据,可以确定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于法有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赵士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