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旺申请执行左芳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旺,左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旺,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左芳志,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4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左芳志未能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段 旭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