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董云峰,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志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东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