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董云峰,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志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东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