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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立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玉芬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立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芬,女,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陈相林,男,194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上诉人李玉芬,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立不初字第2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玉芬称,被告违法侵权剥夺土地承包田经营权19年,因为原告超生无钱交罚款,强行收回1983年4口人土地经营权,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刘伟杰审判员 古 岩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