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广轩与倪伟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轩,倪伟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杨广轩,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倪伟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轩诉被告倪伟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官玉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