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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庆民与冯昊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民,冯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389号原告:王庆民,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被告:冯昊,男,1965年0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民诉被告冯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庆民于2015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民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王庆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元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