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西环路支行诉被告张五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西环路支行,张五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西环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西家属院北区门面房1号。负责人孙名宝,行长。委托代理人于红,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五利,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西环路支行诉被告张五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西环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77元减半收取为673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西环路支行承担。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贾若男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