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黄某某,女,1991年出生,住阳泉市。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孙彦梅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