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生福与敬先彪、杨和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福,敬先彪,杨和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生福,工人。被执行人敬先彪,农民。被执行人杨和碧,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修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生福申请执行敬先彪、杨和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敬先彪、杨和碧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46400元及利息9390元,诉讼费48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44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敬先彪、杨行碧履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敬先彪、杨和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生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执字第1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登林审 判 员  彭金畅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大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