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生福与敬先彪、杨和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福,敬先彪,杨和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生福,工人。被执行人敬先彪,农民。被执行人杨和碧,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修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生福申请执行敬先彪、杨和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敬先彪、杨和碧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46400元及利息9390元,诉讼费48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44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敬先彪、杨行碧履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敬先彪、杨和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生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执字第1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登林审 判 员 彭金畅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大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