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驳回陈英华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通中刑监字第30号陈英华:你不服本院(2015)通中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以“上访是符合法律的不构成犯罪,应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陈英华多次到国家机关非正常访进行滋事,严重影响机关的办公秩序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现在未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申诉,显系无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陈英华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