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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平诉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平,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刘金平,男,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陈东魁,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王子清,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金平诉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金平承担。剩余诉讼费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李顺利审判员  赵莉莉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