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江西省安义县。2014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由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由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涂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安义县。2013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点点”),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安义县。2006年5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15日因携带汽枪、毒品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21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5年3月4日因本案���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安义县。2015年3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安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日。2015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某(绰号“老豹的”),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江西省安义县。2007年8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安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由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付某、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付某在金碧辉煌音乐会所使用过期酒卡提酒,在遭到服务员拒绝后怀恨在心,便于22时30分许纠集被告人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及同案人王某(另案处理)用石块、铁棍等打砸金碧辉煌音乐会的物品。经鉴定,被损财物共计价值达人民币6573.6元。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3、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及清单;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清单;5、辨认笔录;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7、证人杜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8、价格鉴定结论书;9、五被告人的户籍、前科劣迹及归案情况说明等材料;10、和解协议及收条;11、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使用铁棍等工具公然砸毁金碧辉煌音乐会所电器设备、主体幕墙上的玻璃等物品,被损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573.6元,数额较大,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付某、涂某是主犯,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是从犯。被告人付某、涂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付某、涂某、江某某曾受行政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付某某曾受行政及刑事处罚。被告人涂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五被告���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付某、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付某在金碧辉煌音乐会所使用过期提酒卡提取酒水,在遭到服务员拒绝后怀恨在心,便纠集被告人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于22时30分许再次来到金碧辉煌音乐会所。在会所门口,被告人付某、涂某、江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用石块打砸大门玻璃,后冲入会所一楼大厅使用灭火器、铁棍等继续打砸。此时,闻讯赶来的同案人王某(另案处理)亦手持铁管冲入会所大厅进行打砸。当该会所董事长李某某出面制止时,涂某、付某不听劝阻,仍然怂恿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王某对会所内电器设备、主体幕墙上的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经安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73.6元。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五被告人和同案人王某与金碧辉煌董事长李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付某、涂某于2015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江某某、付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还查明,被告人涂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本次犯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义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出具的五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五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安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财物毁坏情况。3、安义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调取的监控视频、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的铁棍一根,证实五被告人用铁棍、灭火器等毁坏财物的情况。4、安义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2015)0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6573.6元。5、安义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经辨认指认付某、涂某、徐某某、江某某参与了毁坏财物;证人杜某某经辨认指认付某、江某某参与了毁坏财物;涂某、徐某某经辨认指认王某、付某某参与了毁坏财物。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0日22时30分许,他看见有六个人手持砖头、铁棍将其金碧辉煌音乐会所一楼大厅幕墙玻璃、液晶电视机和服务台上的电脑等设施砸坏,他认识其中的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涂某四人。他一度劝停了六人,但涂某、付某又先后大叫“继续砸”,这些人又继续打砸。他不清楚这些人为何打砸金碧辉煌音乐会所。7、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22时30分许,他正在金碧辉煌一楼大厅上班,看见有六个人冲进大厅内打砸大厅内的幕墙玻璃和墙上的电视机。他看到一男子用铁棍砸电视机,还把一包厢门上的玻璃打碎了,有三个人分别拿了灭火器、花盆等对大厅进行打砸。服务台的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电话机、刷卡的POS机、大厅的灭火器、墙上的一台液晶电视机和大厅内的很多绿化盆景等物品被砸掉了。这些人打砸的原因他不知道。8、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金碧辉煌音乐会所的保安,2015年1月20日22时29分,他看到有五、六个年轻男子冲进来,有三个人砸墙上的电视机和幕墙玻璃,有两个人手持铁棍砸吧台上的玻璃,拿吧台上的两只电脑显示屏砸吧台上的电器设备,有一个人拿灭火器砸大门上的玻璃,砸了有六、七分钟,这时从大门口进来一个男人叫“不要打了”,这些人就停了。这时李某某捉住了一个打东西的人,这人就叫“继续打”,这些人又继续打砸东西。9、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21时许,她看到付某在金碧辉煌6666包厢唱歌,当晚付某用酒卡换酒,因其酒卡已过期,她没有换,并告诉付某她要去找经理协商一下。在她去找经理时,付某离开了。10、被告人付某供认:2015年1月20日21时许,他与付某勇、杨某某等人到金碧辉煌6666包厢唱歌,他用酒卡找经理“丹丹”换酒,“丹丹”说酒卡过期不给换,他与“丹丹”争吵了几句,就与付某勇、杨某某等人离开了。之后他开车去金钱柜接了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一起到金碧辉煌找���板理论。一下车,他看见徐某某在大门口捡了一块石头砸大门玻璃,他也捡起这块石头砸了下。进到大厅后,李某某拉住涂某在说话,江某某用手打砸大厅吧台的电脑显示器和其他物品,徐某某拿灭火器砸大厅墙上的电视机、玻璃和吧台下面的玻璃。还有骑摩托车来的王某用铁棍砸墙上的液晶电视机,涂某挣脱李某某后又砸了大厅内的电视机和吧台下面的玻璃。11、被告人涂某供认:2015年1月20日晚,付某开车到金钱柜接他和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说他在金碧辉煌的酒卡没有换到酒,叫他们去打砸金碧辉煌。到了金碧辉煌,付某在门口捡了一块石头砸玻璃大门,他也跟着捡了一块石头砸。进到大厅后,他用灭火器砸了墙上的玻璃,后来他被李某某拉住了,王某骑摩托车到后拿了一根铁棍砸大厅内的物品,他看到江某某用铁棍砸了墙上的玻璃。12、被告人徐某��供认:2015年1月20日晚,他和涂某、江某某、付某某坐付某的车到金碧辉煌后,看到涂某、江某某从门口捡石头砸大门玻璃,他也捡了一块石头砸。进到大厅后,涂某拿大厅的灭火器砸大厅的柱子,用铁棍砸了吧台的玻璃和大厅墙上的玻璃,江某某拿铁棍砸了液晶电视机屏幕,付某某在吧台将一台P**机砸在地上,他用手打砸了吧台的两台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点钞机,还将一台打印机丢在地上,之后在大厅地上捡起一个灭火器砸墙上的液晶电视机、玻璃,吧台下面的玻璃和吧台前面的茶几。他还看到一不认识的男子用铁棍打砸大厅内的物品。13、被告人江某某供认:2015年1月20日21时许,他和徐某某、涂某、付某某在金钱柜唱歌,后来坐付某的车去了金碧辉煌,路上听付某说在金碧辉煌酒卡换不到酒。到金碧辉煌后,他和涂某从门口捡了石头砸了大门玻璃,进到大厅后他���灭火器砸大厅墙上的玻璃,从涂某手上接过铁棍打砸大厅墙上的玻璃。涂某用铁棍打砸大厅吧台下面的玻璃和大厅墙上的玻璃,徐某某用手打吧台上的一些东西,还砸了大厅墙上的玻璃。铁棍是后来的男子带来的,那名男子拿铁棍打砸了大厅内的物品。14、被告人付某某供认:2015年1月20日晚10时许,他和涂某、徐某某、江某某坐付某的车去金碧辉煌,付某说去把金碧辉煌砸掉。到了金碧辉煌大门口时,付某和徐某某从地上捡起砖块打大门玻璃,之后五个人冲进大厅,徐某某打砸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屏、打印机、玻璃等物,江某某先是在吧台打砸吧台上的东西,后又打砸墙上的玻璃,他将吧台上的一个POS机往地上砸,付某、涂某在李某某说话。王某(外号“哑吧”)骑摩托车带来一根铁棍,打砸了大厅的玻璃和电视机。15、安义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涂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6、安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本院(2006)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2007)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江西洪都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材料,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2014)安刑执字第30号执行通知书,证实了被告人付某、涂某、徐某某、江某某曾受行政处罚情况,被告人涂某、徐某某、付某某曾受刑事处罚情况,被告人涂某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17、被告人付某等人与李某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李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二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同被告人涂某、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为泄私愤,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657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涂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付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涂某、江某某曾因违法受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违法受行政处罚及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酌情从重��罚。被告人涂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本案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与本案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为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涂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与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熊三恩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