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芹诉被告任祥庆、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芹,任祥庆,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刘兴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祥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饶县。被告刘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原告刘兴芹诉被告任祥庆、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曰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与被告刘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祥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兴芹诉称,2014年4月1日,两被告因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因被告是原告亲戚,原告答应了被告的借款请求,并于当日把被告尚欠缺的购房资金,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直接替被告交付给房屋出卖人齐怀俊。4月9日,被告就该笔借款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自2015年春节前起,原告因做生意需用周转资金,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56000元。被告刘平辩称,原告说的都是事实。被告任祥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任祥庆、刘平向原告刘兴芹借款人民币256000元,用于两被告购买房屋。当日,原告通过转账200000元、现金56000元,将借款直接支付给两被告的房屋出卖人齐怀俊。同月9日,被告任祥庆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现金256000元。借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任祥庆、刘平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网银交易凭证1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兴芹与被告任祥庆、刘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尽管借条由被告任祥庆个人出具,但被告刘平予以认可,且借款用于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因此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借款没有约定偿还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但应给予被告一定的时间。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祥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祥庆、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兴芹借款25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诉讼保全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应全额缴纳上诉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曰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