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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范建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建立,男,1967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7********,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里池店村**号,捕前住原籍。2015年3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房景研,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建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张某某申请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范建立及其辩护人房景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范建立在涿州市东城坊镇西沙沟村村北果园门口,与张某某因索要工资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范建立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张某某扎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认为被告人范建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范建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其用刀扎伤张某某是事实,是张某某先掐其的脖子,把其脖子掐流血了,其被逼才扎他的。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范建立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2、本案被害人欠范建立工资,范建立去索要工资款时,被害人推搡范建立的同时用手掐范建立的脖子,导致范建立呼吸困难且脖子流血后,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另外范建立结婚较晚,组成家庭来之不易,因此非常珍惜婚姻家庭的存在,因被害人的挑拨导致范建立与其前妻离婚。本案因上述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范建立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范建立归案后即交代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范建立患有脑梗塞等疾病,虽经治疗,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且其上有80多岁的父亲,下有正在上学的女儿,建议对被告人范建立监外执行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范建立在涿州市东城坊镇西沙沟村村北果园门口,与张某某因工资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范建立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张某某扎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范建立被当场控制。另查,经河北省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被当场控制的情况。2、被告人范建立的供述,称其知道把其带到派出所是因为其在西沙沟村北果园门口将承包果园的张某某用刀扎伤了。张某某在2013年冬天雇佣其给他看果园的大门,说好每天给五十元钱,2014年3月份左右其就不再给他看大门了。2015年2月28日吃过中午饭,其走着去了西沙沟村北的果园,去找张某某要其的工资,当时张某某没在家,其在门口等了十多分钟,他就回来了。其问他欠其的工资什么时候给,张某某说:“你都不干了,我还给你什么钱。”其说:“你对我不是那么回事,我就不给你干了。”这时张某某就叫其出去,其说不出去,死也死在这了。张某某就掐住其的脖子往外推其,还说弄死其。其说:“我先弄死你吧。”其就从右裤兜里用右手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对着张某某的上身扎了两刀,张某某就用手抢其的尖刀,用手握住刀刃,其看到他的手流血了,其就把持刀的手松开了,张某某就将其摁倒在地,并把尖刀扔到南边的沟里了。张某某摁着其就给他妻子打电话,把他妻子叫了出来,他妻子就报警了,把西沙沟村的村主任也叫了过来,西沙沟村的村主任和张某某的妻子就按着其,后来警察就到了。当时其扎了张某某两刀,第一刀扎在了他的腹部,具体扎在哪其不知道,第二刀扎没扎到其记不清了。其对张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张某某欠其工资,而且其觉得其前妻和其离婚是张某某挑拨的。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称其左腹部被里池店村的范建立用刀扎伤了,是2015年2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在西沙沟村北其家大门口被扎伤的。2015年2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其开车从外边回来,走到大门口时被范建立截住了,其下车后问他有什么事,范建立说过不下去了,没钱花了,让其给他点钱花。其对范建立说其没钱给他其又不欠他的,让他该走就走。其就推着范建立往前走,这时范建立说:“你不给我钱,我就扎死你。”范建立就用右手从右腰间拿出了一把刀子,先是扎其胸前几刀,因其穿的衣服多没有扎伤,后一刀扎在了其左腹部。其倒地后把范建立带倒在地上,其从他手里抢出了刀子,把范建立压在了身下,这时其给其妻子打了电话,其妻子到现场后报了警。后来120急救车把其拉到了市医院。以前范建立给其干过活。其对自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4、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8日15时左右,在东城坊镇西沙沟村北果园的门口,其丈夫张某某被范建立用刀扎伤了。其没在现场,平时其和张某某就在果园住,当时其在果园的院子里,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把他扎了,就在门口呢,其就急忙跑过去了,在果园门口看见张某某趴在范建立身上,张某某左侧腹部、手上都是血。张某某让其叫村主任薛东良,还让其报警、打120。等大夫来了以后给他检查的时候,其发现张某某的左侧腹部有一个3、4公分的伤口。范建立和张某某没有什么关系,2013年冬天,张某某跟其商量说遇见一个在果园周围砍柴的人,觉的他挺困难,想让他给看果园。其就同意了,这个人就是范建立。后来范建立和他前妻高某某还有孩子三口人就住在果园里了。他们管吃管住,每个月给700元钱,这些钱都给范建立前妻了,2014年3月份左右,范建立就不干了。范建立觉得他和他前妻高某某离婚是他们挑拨的,还说欠他工资,其实工资都给了,每次都是给他前妻高某某。5、证人薛东良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8日下午三四点钟,张某某的妻子给其打电话说范建立把张某某扎了。其就急忙赶过去了,在果园门口看见张某某趴在范建立身上,张某某的妻子按着范建立的手,张某某左侧腹部、手上都是血。其把张某某扶起来,就开始按着范建立,后来警察就到了。警察问范建立是不是他扎的,范建立说:“我敢做敢当,就是我扎的。”范建立给张某某看过果园,他为什么扎张某某其不清楚。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的情况,作案工具特征为木质刀把长10厘米、钢质刀身长18厘米、刀刃宽3厘米。7、公(涿)鉴(法医)字(2015)0147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肾破裂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已达到重伤二级。8、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17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的损伤致残程度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9、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范建立因本案于2015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2月28日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范建立,并提取了作案凶器尖刀一把,并于当日对该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于2015年3月28日对该刀依法采取扣押措施。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范建立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3月17日的住院病历、残疾证,用以证实范建立的身体状况。2、署名为高某某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张某某没有给范建立工资以及张某某对他们婚姻进行挑拨的情况。3、东城坊镇里池店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实范建立平时表现良好等情况。4、请愿书一份,用以证实东城坊镇里池店村村民反映范建立家庭以及身体状况,请求对范建立监外执行。以上证据材料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范建立的住院病历和残疾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提供的高某某的证明、东城坊镇里池店村委会的证明、村民请愿书等材料,不符合证据规则,不能证实证明目的,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不予确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建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重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案发起因是被害人欠其工资,且对其夫妻关系进行挑拨导致其离婚,以及被害人先动手掐其脖子致其无法呼吸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持凶器作案,情节严重,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了自己扎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凶器作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建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范建立的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二、犯罪工具刀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张筱丽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