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应明与夏友文、夏运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明,夏友文,夏运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胡应明,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友文,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夏运文,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代表人郭振雄,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炽灯,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应明与被告夏友文、夏运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应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运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应明以放弃要求被告夏运文赔偿的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夏运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应明撤回对被告夏运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