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坤生与周旭清、林百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生,周旭清,林百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陈坤生,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旭清,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百合,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生与被告周旭清、林百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坤生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又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杰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