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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坤生与周旭清、林百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生,周旭清,林百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陈坤生,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旭清,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百合,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生与被告周旭清、林百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坤生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又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杰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