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明安与江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436号原告陈明安,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大荣,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明安与被告江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郭国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