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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明安与江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436号原告陈明安,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大荣,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明安与被告江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郭国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