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殷世华与李廷训、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世华,李廷训,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46号原告:殷世华,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李廷训,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谈琳,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世华诉被告李廷训、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