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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某。被告候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江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