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某。被告候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江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