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闫秀桐与济南市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圣井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秀桐,济南市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圣井煤矿,济南市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闫秀桐,男,生于1961年11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济南市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圣井煤矿,住所地圣井街道办事处睦里村。负责人李从林。第三人济南市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现住所地不祥。法定代表人乔承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秀桐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圣井煤矿、济南市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南市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该帐户内只有少量存款余额,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章劳人仲案(2014)50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