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与张士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荣,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士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董跃中。上诉人张士荣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民初字第10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裁定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是错误的。本案虽然是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的,但其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不是房屋租赁合同,而是债权债务关系,故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一审没有开庭,不能认定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一审裁定先入为主,显示公正。一审没有开庭,就认定双方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显示公平。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张士荣住所地房屋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所在地为杭州市上城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张士荣认为该案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意见,因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与张士荣的纠纷系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故张士荣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宇审 判 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丁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