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五执补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佑想、郭传进与钱友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佑想,郭传进,钱友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五执补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郭佑想,男,199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执行人:郭传进,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钱友标,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郭佑想、郭传进与钱友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08)五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