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303号原告赵某某,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尹春亮代理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