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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338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小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田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小红负担。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