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民四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长德与沈阳华腾中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德,沈阳华腾中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186号原告郭长德,男。委托代理人董毅。被告沈阳华腾中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华。委托代理人刘阳。原告郭长德与被告沈阳华腾中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并补缴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长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微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