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兵与江苏帝宇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江苏帝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70号原告刘兵。被告江苏帝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倪巾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正和,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卫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江苏帝宇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