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林美菊与重庆市高优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菊,重庆高优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917号原告林美菊,女,生于1966年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社区推荐委托代理人史昆仑。被告重庆高优投资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宁波路146号一层9-10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827015-4。法定代表人:滕滕。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滕儒东,男,生于1964年6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林美菊诉被告重庆高优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查明:被告重庆高优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向侦查部门移送本案材料。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林美菊诉被告重庆高优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与被告重庆高优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系同一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美菊对被告重庆高优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林美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