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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袋厂与瑞安市威邦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厂,瑞安市威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厂。住所地:辽宁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北西沙岗子。法定代表人:刘宝文,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毅,女。被告:瑞安市威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镇飞云新区孙奥路698号。法定代表人:缪茂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凌剑,系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厂诉被告瑞安市威邦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厂承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栾枢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阚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