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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蔺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19时许,罗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古蔺镇蔺阳中学方向沿环城路往三星镇十字路口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丹桂宾馆处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车发生接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9mg/100ml。后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19时许,罗某某酒后无三轮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而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古蔺镇蔺阳中学方向沿环城路往三星镇十字路口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丹桂宾馆处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车发生接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9mg/100ml。后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古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古蔺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驾驶证核查证明等;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资质文书;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庆附:相关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