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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奇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龙,乔志彬,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奇龙,个体户。被执行人乔志彬,个体户。被执行人王红梅(系乔志彬妻子)。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临民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巴彦淖尔通益典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临五路北城关乡房屋一套(房权证:巴房F字第0203**号),现本案已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解除以上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巴彦淖尔通益典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临五路北城关乡房屋一套(房权证:巴房F字第020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