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军峰、叶重欣与叶重欣、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峰,叶重欣,周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736号原告:张军峰,职业不明。被告:叶重欣,职业不明。被告:周泉,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峰诉被告叶重欣、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峰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军峰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