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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军峰、叶重欣与叶重欣、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峰,叶重欣,周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736号原告:张军峰,职业不明。被告:叶重欣,职业不明。被告:周泉,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峰诉被告叶重欣、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峰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军峰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