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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汉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宏胜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宏胜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850号原告:汉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代表人:陈慧纯,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丰娜,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国昌,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宏胜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宏胜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汉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