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四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学信与沈阳农机齿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信,沈阳农机齿轮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197号原告刘学信。被告沈阳农机齿轮厂。委托代理人王凯。原告刘学信与被告沈阳农机齿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要求被告提供1998年8月办理退休审批表。本院认为,该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学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微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