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德安、刘培国等与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孙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武德安。委托代理人武媛(武德安之女)。委托代理人武勇(武德安之子)。原告刘培国。原告迟吉海。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满江道88号。法定代表人孙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浩,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敬,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孙鹏。第三人房德。第三人李小江。委托代理人任兰芝(李小江之妻)。原告武德安、刘培国、迟吉海与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孙鹏及第三人房德、李小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德安及委托代理人武媛、武勇,原告刘培国、迟吉海,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浩、李敬,被告孙鹏,第三人房德,第三人李小江的委托代理人任兰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德安、刘培国、迟吉海诉称,2013年6月2日,由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的我们住宅楼即河北区开江里80门04号和05-06号一至六层房屋上下水管道更新工程开始施工,我们房屋为独单加偏单结构。至2013年6月12日,二至六层房屋上下水管道按原位置均已更换完毕,一层上下水管道未按原位置更换,而是在未经大家同意的情况下将两处上水管由墙的中间位置引至墙边位置,施工已完毕。根据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安排,先进行独单即04号房屋卫生间上下水管道施工,并恢复供水,其他三处陆续施工并恢复供水,但至今其他三处仍未恢复供水,原因是104号和105-106号的住户即被告孙鹏阻止施工单位在其房内最后施工。我们与其多次沟通,并请相关部门协调未果。故诉请要求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对河北区开江里80门04号和05-06号一至六层房屋上水恢复供水,并要求被告孙鹏和第三人房德配合施工,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6月2日,我公司出资负责对河北区开江里80门上下水管道进行更新施工改造工程,同年6月12日施工完毕。开工前经征求河北区开江里80门全体业主意见,大家一致同意对该楼上下水管进行更换,被告孙鹏要求将其厨房上水管从墙中间位置引至墙边,经孙鹏与邻居协商好,我们才进行的施工。2013年6月5日,我们将一层房屋地下所有管道铺设完毕后,按事先约定施工,这时房德推翻约定,经孙鹏与房德协商未果。二至六层房屋上下水管按原位置均已更换完毕,一层厨房上水管未按原位置更换,厨房上水管引至墙边底部,再沿墙引至房顶,继续引至该墙上部房顶中间位置。后经协商二至六层业主每户拿出400元,共计2000元给孙鹏作为补偿,然后继续施工,当施工工程进入尾声,在安装一层106室总截门时,孙鹏再次提出总截门只能安装卫生间,其他截门不能安装,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多次与孙鹏协商,其仍不同意,理由是不知谁将其家防盗门用木楔子和钢钉堵死,所以,至今只有卫生间能供水。只要所有住户协商好,我公司立即施工,恢复供水,并承担施工费用。被告孙鹏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来两个厨房的上下水管在墙的中间位置,我想将上水管移到墙边,经大家同意后,我找到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说明情况,2013年6月2日开始施工,厨房上水管引至墙边底部,再沿墙引至房顶,需要在二楼地面打眼,二楼住户不让施工,我多次表示尽快协商解决,但其他住户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我被迫又将厨房上水管引至该墙上部房顶中间位置,因改变了上水管位置后在供水时会产生安全隐患,且其他住户违反约定及补偿不合理,所以,我拒绝了在我房内收尾工程的施工。另外,在施工期间,我家防盗门三次被木棍、铁丝、钢钉堵上,致防盗门不能使用,为此其他住户赔偿我2000元损失,该款并非施工补偿款。我同意配合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恢复供水,但前提是其他住户必须赔偿我经济损失。第三人房德述称,被告孙鹏提出厨房上水管由墙的中间引至墙边位置,我并没有同意。河北区开江里80门的上下水管已经更换完毕,但被告孙鹏阻碍正常供水,我与其他住户已给付被告孙鹏经济补偿。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李小江述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武德安所有坐落河北区开江里80-304号和80-305-306号房屋,原告刘培国所有坐落河北区开江里80-404号和80-405-406号房屋,原告迟吉海所有坐落河北区开江里80-504号和80-505-506号房屋,被告孙鹏所有坐落河北区开江里80-104号和80-105-106号房屋,第三人房德所有坐落河北区开江里80-204号和80-205-206号房屋,第三人李小江所有坐落河北区开江里80-604号和80-605-606号房屋,他们都是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是负责河北区开江里80门住户上下水管更新的施工单位。2013年6月2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2013年6月12日,更新上下水管工程施工完毕,二至六层住户按上水管的原位置进行的更换,一层住户厨房的上水管未按原位置更换,而是将厨房上水管引至墙边底部,再沿墙引至房顶,继续引至该墙上部房顶中间位置,更换上下水管的工程已施工完毕。现只有一套房屋的卫生间能正常供水。被告孙鹏已收到二至六层每户400元补偿款,共计20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对河北区开江里80门04号和05-06号一至六层房屋上水恢复供水,并要求被告孙鹏和第三人房德配合施工,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除施工单位以外,本案当事人为上下楼邻居关系,各方应本着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另河北区开江里80门04号和05-06号二层至六层住户已给付被告孙鹏经济补偿,被告孙鹏应多考虑其他住户不能正常使用水的困难,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施工,以保证其他住户正常使用水。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妥,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俟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对被告孙鹏所有坐落河北区开江里80-104号和80-105-106号房屋内已改变的上水管位置恢复原状,保证河北区开江里80门04号和05-06号一层至六层住户正常使用水为止,被告孙鹏和第三人房德配合施工,不得阻拦,施工所需费用由被告天津铁三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孙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培玲审 判 员 袁 雷人民陪审员 赵贵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