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举华与曹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杨举华。被执行人曹诗军。申请执行人杨举华与被执行人曹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曹诗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549.4元,或扣留、提取其58549.4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58549.4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周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郑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