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志远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许志远,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湖乡洋田村上田。法定代表人涂友才,该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煌灯,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远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许志远负担。审判员曾金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潘静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