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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杜庆祝与莆田永辉有限公司滨江嘉苑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234号原告杜庆祝,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莆田永辉有限公司滨江嘉苑超市,地址:仙游县枫亭镇滨江嘉苑C栋商场,注册号350322100023863。法定代表人张轩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平平,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祝与被告莆田永辉有限公司滨江嘉苑超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杜庆祝负担。代理审判员王国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若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