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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罗莉与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莉,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45号原告罗莉。被告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莉与被告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456元由原告罗莉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唯 来源:百度“”